各教学单位:
为适应国家战略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动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学位〔2021〕1号)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的的通知》(京学位〔2022〕2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2年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在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设置应结合本校人才培养的定位、专业特色优势以及办学条件,进行充分的论证。
(二)申报程序
1.需求调研。申请专业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根据需求确定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应充分体现出项目专业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的特点。
2.校内论证。组织专家对拟申请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应为非本校人员,其中3人以上应为所依托学科专业相关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教指委委员或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内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申请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报简况表》,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4.专家评审。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的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5.市学位委员会审议
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公布结果。
二、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二)申报程序
1.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合作校间的优质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
2.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填报《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报简况表》,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3.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及审议,经市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公布结果;
4.跨省高等学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向合作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其它事项
(一)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二)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项目申请学院应制定相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
(四)申报项目与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材料报送
(一)提交本学院(研究院)制定的相关培养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
(二)项目相应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报简况表》(附件1)、《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报简况表》(附件2),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及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项目实施方案,以上材料电子版(word版和PDF版)和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版一式1份;
(三)各学院(研究院)须于2022年4月8日前将纸质版交至教务处教学计划科(学院南路校区图配楼109),电子版发送至jwcjhk@cufe.edu.cn。
五、联系人及电话
未尽事宜敬请联系教学计划科,联系人:兰雅慧、任丽蓉联系电话:62288057。
附件:1.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报简况表
2.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报简况表
3.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学位〔2021〕1号)
4.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申报的通知(京学位〔2022〕2号)
教务处
2022年3月25日